公司工会送温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增强企业凝集力,使分公司工会送温暖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慰问情况及对象:
(一)分公司工会会员本人去世;
(二)分公司会员生病(受伤)在分公司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住院;
(三)工会会员长期病休(一年以上)生活困难的;
(四)为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英勇献身或严重伤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者;
(五)分公司会员家庭出现重大变故;
第三条 慰问金来源:工会经费和会费。
第四条 慰问标准
(一)会员本人去世,分公司工会给与慰问,慰问金标准2000元;
(二)在分公司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因生病(受伤)住院的分公司工会会员,工会给与慰问,慰问标准200~30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分工会可根据患者病情适度掌握;
(三)工会会员长期病休(一年以上)生活困难的,视家中困难和病情严重程度可一次性给予1000-3000元慰问;
(三)会员或直系亲属出现重大意外变故或患重大疾病,造成重大损失,工会给予慰问或补助,一般重大变故造成生活困难者视其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患重大疾病(就医后医保报销除外的自费金额超过5万元(不含自购药品、补品等))的可给予一次性困难慰问金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慰问金由分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商议提出初步意见,报分公司工会审批。
第六条 办理流程
(一)符合慰问条件的各分工会会员生病(受伤)住院,由分工会负责慰问,凭发票报销,其余慰问由分公司工会负责;
(二)慰问对象的核实上报工作由各分工会负责,所在项目党组织负责人负责监督;
(三)由各分工会负责组织的慰问,慰问金由所属工会经费支出;
(四)工会会员家庭年出现重大意外变故或符合要求的患重大疾病,造成重大损失,若需工会给与特殊补助的,一般由会员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具体写明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或患重大疾病会员提供的病案首页复印件及经医保中心报销后的住院结算单复印件)并将申请材料递交所在分工会,分工会对会员的困难情况负责核实并签署意见,同时所在项目党组织负责人签署意见。基层工会负责将核实并签署意见的申请材料提交分公司工会研究, 对会员提出的困难补助申请分公司工会应及时组织两委会进行审查和讨论,并作出是否同意补助及补助金额的决定,补助人员名单及补助金额应进行公示。
第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会会员去世慰问金申报表
部门 | 姓名 | ||||
年龄 | 来公司工作时间 | ||||
情 况 介 绍 | |||||
分工会意见 | 分工会主席签字 | ||||
部门党组织意见 | 部门党组织书记签字 | ||||
分公司工会意见 | 工会领导签字 | ||||
承办人签字 | 见证人签字 |
困难补助申请表
部门 | 姓名 | 年龄 | |||||
来司工作时间 | 实发工资收入 | ||||||
困难情况简介 | |||||||
分工会意见 | 分工会主席签字 | ||||||
部门党组织意见 | 部门党组织书记签字 | ||||||
分公司工会意见 | 分公司工会领导签字 | ||||||
最终补助金额 | 小写: 大写: | 领取人签字 |
说明:
本表适用于工会会员长期病休生活困难、会员或直系亲属出现重大意外变故或患重大疾病而生活困难的。
在填写困难情况时,如有自费药,需填写个人具体自负部分。属于大意外变故家庭困难的情况要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