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执法监督考核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完善和强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提高城市精细化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城市管理执法办法》、《行政执法责任制》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区市城市管理局执法监察机构、区(县、县级市)城市管理局执法监察机构分别为市、区(县、县级市)两级执法监督的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执法监督活动。
第三条执法监督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绳,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以下简称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精通法律,熟悉业务,具备城市管理经验,经市、区政府法制部门统一培训,取得《城市管理执法监督证》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含执法辅助人员,以下统一称为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机构及其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对其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监督考核内容和权限
第六条执法监督人员在监督中发现执法人员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应立案调查:
(一)粗暴野蛮执法,辱骂、殴打管理相对人,限制管理相对人人身自由;
(二)违法执法程序,扣押物品不开单据,罚款不开票据 ……此处隐藏1932个字……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经现场发现或调查属实,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并结合其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对造成后果进行弥补善后等情况,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违法违纪人员所在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相应的行政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单位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对其所在上一级单位的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给与其相应的行政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执法监督机构对各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将从严追究相关执法监督人员及有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上级执法监督机构发现下级监督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提出重新调查处理的建议;必要时,可以责令下级执法监督机构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执法监督机构作出的监督决定或提出的监督建议,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方式向执法监督机构如实反馈落实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设区市、区(县、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城市管理执法监督考核处分细则。
第二十九条 从事城市管理事务的各级机关及其所属行政编人员、参公编人员、事业编人员、辅助人员及工勤人员,包括城管总队、支队、大队、中队等各级城管执法队伍及其所属人员,市、区(县、县级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其工作人员,街道办事处(园区)城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均适用本办法,对上述各级单位及人员的监督考核处分均应按照本办法严格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