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目前,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妨)是我县食品生产行业的主体,而对小作坊生产的监管工作,是质监部门的重要职责,是构筑食品安全放心工程的关键。为了做好小作坊的监管工作,笔者对**县食品小作坊的监管进行了调查,调查中感到自明确规定由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职责以来,区县质监局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受当前体制和法规滞后的制约,总体而言对小作坊并未形成扎实有效的监管。
一、我县食品生产加工行业现状
据统计,目前我县已经普查建档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64家,存在规模小、数目多、分布广等特点。从资质情况看,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16家,食品小作坊48家。类别构成十分复杂,含括粮油加工品、食用油、调味品肉制品、饮料、饼干、薯类和膨化食品、茶叶、酒类、炒货食品、淀粉和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等13类食品。
从调查中得知,我县食品生产企业现状不容乐观。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绝大多数的食品加工企业都是小作坊,设备简陋,工艺简单,无保证质量的必备检验设备,原料不把关,出厂不检验,部分生产者从开业起不知道生产的产品质量如何,全凭个人经验定质量。很多还属于季节性的开关厂,由家庭成员中 ……此处隐藏1601个字……p class="p0" style="">由于监管处于违法状态,当地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又没出台有效的监管办法,让基层局处于管违法,不管失职的两难地位,基层局作为、不作为都要承担无限责任。笔者认为,与其用这种表面积极、实质被动的监管办法,倒不如用主动积极的办法去监管。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三十一条之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之规定。一是应尽快出台小作坊管理办法。小作坊取缔不了,就应合法化。二是如果允许小作坊在,建议应对小作坊食品实行县级生产许可证管理。及时出台相关生产许可证规定。这个证可由县级局按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对其审查,在对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时,可对其产品销售区域作出限定,对停歇业报告提出要求。县级生产许可证可一年一审,办证及年审中的公告费、工本费及产品检验费用由当地财政列支。凡达不到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依法查处,对拒不办证的依法取缔。凡县级质监局在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办证前审查不严、办证后不加强监管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这样才能使监管合法,责任明确,监管有抓手,分类监管、销售区域限定、停歇业报告的措施才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