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一直是城管部门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对于怎么走出治理违法建设的困境,我有以下几点建议供参考:
一、建立源头治理机制,从源头进行控制。明确居(村)民委员会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负有巡查发现职责,在发现后第一时间及时进行劝阻并在24小时之内以书面的形式上报给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案件数量和时间性纳入对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年终考核。对当地违法建设应报未报、故意瞒报、拖着不报等失职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完善查处执法机制。将违法建设分为在建违法建设和历史违法建设,予以分类处置。一方面,建立在建违法建设的立即处置机制。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或者改正,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改正的,对于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设由区(市)城管局组织人员依法强制拆除,对于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设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依法强制拆除。另一方面,完善历史违法建设处置流程。对已经建成的违法建设,按照能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予以分别处理:对于可以改正的,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审批手续;对于无法改正,按照建造时间分批进行拆除,比如说按照五年一阶段,先拆除2016-2020年这个时间段建造的,这批拆除完成后,再拆除2010-2015年这个时间段建造的,以此类推,直至全部拆除完毕;无法拆除的,对其进行没收,所有权和处置权归国家所有。
三、利用“无人机”、“天眼”等新科技手段,让新增违法建设无处遁形。无人机覆盖范围广、取证快,利用无人机航拍时的影像数据对比和“天眼”24小时不间断巡查管控,可以随时掌握新增违法建设的情况并及时处置。
四、建立联动治理机制。明确区(市)不动产管理中心在违法建设治理中的协作职责,规定对违法建设不得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二手房交易过户需不动产所在地的区(市)城管局盖章确认,存在违法建设的不得过户,在违法建设拆除后才允许过户。
五、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将违法建设情况与社会征信系统对接,将拒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当事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六、加大惩戒力度,向违法建设当事人追缴拆除费用。当事人不自行拆除,由政府组织拆除的违法建设,向当事人追缴拆除费用,增加其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