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对这个户的情况进行补充:
1、内外部准入:
查询《中国光大银行2020年信贷和投资政策(年中重检版)》,申请人所属行业为26-电子:电子元器件中其他子行业,属于适度进入类,申请人不属于负面清单客户、产品、行业。
查询《环渤海信贷投向政策2020版》,不适用,查询《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审批管理手册(2020)版》,申请人不适用。
查询《中国光大银行行业授信政策(2020年版)》,申请人不在总则所列负面清单,查询分则负面清单,
3.代工企业
(1)客户所属集团未与全球平板电脑、智能手机、笔记本电脑、液晶电视等产品龙头企业建立稳定代工合作关系。
(2)集团年代工收入低于5亿美元。
(3)销售利润率低于2%,或付息总债务超过净资产的2倍。
申请人为代工企业,所属集团与苹果、OPPO、小米等业内龙头企业保持稳定代工合作关系,查询上市公司2020年半年报,集团年代工收入为259.7亿,申请人销售利润率低于2%,付息总债务未超过净资产的2倍,因此不符合准入。
但根据总则第九条,申请人不属于我行信贷投向政策规定限制进入类,且仅属于本政策“负面清单”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予以政策例外自动准入:(一)客户自身在我行评级为A-级(含)以上;申请人在我行评级为AA-,符合政策例外自动准入。
本次授信申请额度串用,查询《中国光大银行风险管理手册(2020年版)》中《授信业务额度与产品》对授信额度串用的管理规定,此次将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串用为贸易融资额度,符合串用规则。
2、内外部信息查询:
查询CECM及RWMS系统,申请人无预警信息;
查询企查查,申请人无被执行人信息,有7条历史被执行信息,被执行金额68.42万元,有51条裁判文书信息,涉案总金额6.64万元,大多为劳动合同纠纷。
申请人在光大金租无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