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合同
解除劳动关系协议
甲方:
乙方:
乙方于 2012 年 1 月 1 日签订了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均同意双方的劳动合同于 2015 年 12 月 31日解除。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确定乙方的离职费用如下:
1、工资发放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甲方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0元(税前)。
3、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在职期间的所有未结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提成款等) 元(税前)。
三、基于双方劳动合同的`履行和解除,乙方本人确认本协议第二条所列离职费用是其在职期间以及离职的最终和全部的核算费用,除此之外,与甲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乙方本人同意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等,并将在乙方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30天之内发放离职费用。若乙方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天内(含三天)未到甲方办理完毕离职手续的,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且不支付本协议第二条所列的离职费用。
四、乙方本人同意按照甲方第一文库网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向甲方归还所有甲方之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文件、客户清单、技术资料、钥匙、电脑及各类财务文件等。
乙方本人同时承诺,如果乙方在办理离职手续中因未偿还甲方资产而给甲方造成损失,则乙方同意甲方从乙方税后的离职费用中扣除。
五、乙方本人承诺:无论是否签署过《保密协议》,对于与甲方或任何甲方之关联公司有关的商业秘密、业务信息、战略方案、市场及销售策略或任何其他保密信息均不予以披露、使用或者与他人联合使用,否则因此引起的甲方一切损失乙方应当予以全额承担。
六、自双方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6个月内,若乙方重回甲方工作,或到甲方的子公司、分公司、合资公司工作的,入职前须退还本协议第二条所列之经济补偿金。若乙方在重新入职或到甲方的子公司、分公司、合资公司工作后又辞职或因违法被辞退的,则甲方不再向乙方返还前述经济补偿金。
七、乙方确认本协议内容是乙方与甲方劳动合同解除的全部条件,自甲方依本协议向乙方支付离职费用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再存在任何劳动、经济或法律纠纷。乙方确认本协议的签订是在双方熟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等相关劳动法律的情况下,经双方真实意愿所做出的不可撤销的意思表示。
八、本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于甲方盖章并且乙方签字之日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签字):
(盖章)
2015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