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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从业培训教案:《拍卖概论》第十章

时间:2023-06-17 08:08:39
拍卖从业培训教案:《拍卖概论》第十章(全文共18326字)

第十章行业管理与法律责任

本章介绍我国对拍卖行业监管的必要性、拍卖活动监管的主体和内容;详细讲述拍卖行业自律的主体、自律标准和自律措施;重点阐述拍卖活动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拍卖活动监管

一、我国拍卖行业监管体制

行业监管体制,是指在一定法律框架下,建立独立运作的监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所明确界定的监管内容,对某一行业的具体事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管制的综合整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商务部制定的《拍卖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实施拍卖行业监管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发生资源配置低效,确保市场主体公平利用资源,克服市场失灵,依法通过许可等手段,对企业的进入和退出、佣金水平、业务内容、服务质量、财务会计等有关行为加以监督。

按监管的环节,拍卖行业的监管可以划分为对市场准入的监管、对拍卖活动的监管。 ……此处隐藏18915个字……当优先用于弥补拍卖人的损失,这些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违约导致拍卖人向委托人承担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拍卖人的佣金损失、拍卖人保管拍卖标的的保管费用以及其他实际损失。如果拍卖标的经过第二次拍卖,则保证金应当优先用于弥补两次拍卖成交价款的差额,由拍卖人转移支付给委托人;其次用来冲抵拍卖人应当收取的第一次拍卖中原买受人和委托人应当交付的拍卖佣金和其他损失,如果仍有剩余,剩余部分归拍卖人所有,如果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拍卖人的前述损失,则拍卖人可以继续就不足部分向原买受人要求赔偿。

本章小结

行业管理是指某行业内或涉及某行业的管理者针对该行业的一般性事务或行业范围内共性的事务所进行的管理。拍卖行业的监管按监管的环节来划分,可以划分为对市场准入的监管、对市场退出的监管以及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商务部门负资拍卖业务的许可审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拍卖企业进行登记注册,负责对拍卖企业及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文物部门负责对文物拍卖的许可以及对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管理。行业自律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产物,行业自律是拍卖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提高拍卖行业信任度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实施监管的重要抓手。行业协会是由同一行业的企业法人、相关的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依法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的宗旨是加强本行业的企业之间的联系,沟通本行业的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协调同行业利益,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发展。在拍卖活动中,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定、违反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不利后果,应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法律责任方式可以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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