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教师晚婚晚育产假请假条
尊敬的校领导:
我是××系××××专业教师×××,由于本人怀有有孕,预产期是今年×月份,目前已怀孕×个月的时间,因此此时向领导请休产假,按照国家晚婚晚育相关的规定,相关的产假时间是×个月。
在此十分的谢谢学校领导对本人在怀孕期间的关心与照顾。
特此申请,望领导审批。
×××
××××年××月××日
第二篇:晚婚晚育职工产假请假条
尊敬的领导:
因本人已孕9个月,预产期为xx月份,现需要回家休息,调养身体。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根据国家晚婚晚育有关政策,特请假4个月,xx后回来上班。在此特别感谢单位领导对我在孕期的关心和照顾。
特此申请,望领导审批。
xxx
xxxx年xx月xx日
第三篇:晚婚晚育、产假
产假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
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女职工,如果单位给上了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支付工资。这里说的是基本工资。其他附加工资因各企业经营状况不同,规定不同,是否 ……此处隐藏2089个字……励公民晚婚、晚育,做到少生、优生、优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不得违反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 夫妻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的,不得以此为理由再生育。
因此,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 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之第三十二条规定: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三天)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
以上规定,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
晚婚晚育假期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亨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
特别说明:
1、所谓“晚婚”,是指男方年满25周岁以上,女方年满23周岁
以上。达到以上条件的婚假在国家法定假期(三天)外另加20天婚假。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
2、所谓“晚育”,是指女方24周岁以后生育
女方:法定产假90天,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加30天,剖腹产加15天。男方:已婚妇女晚育的,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3、待遇 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4、超期不上班的
女方在规定产假满后未上班的,需出具医院方的病情证明,单位可按病假处理。
晚婚晚育是我国婚姻法所鼓励的,也是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