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袁亮,男,汉族,住址:北京市青塔东里10号院;
身份证号码:422424197310010015,原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员工。 被诉人: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西口39-1 青清商厦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大中董事长
请求事项:
l、裁决被诉人立即支付申诉人元月份奖金4135元,2、3月份待岗工资1280元。
2、裁决被诉人立即支付申诉人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含奖金,月均5200元)经济补偿金10400元。
3、被诉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2014年2月16日入职被诉方,被诉人原为民营企业,公司名称为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2014年4月25日,申诉人与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一份,2014年2月16日到期后虽然没有续签合同,但是已经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由于大中电器进行减员增效,被诉人于2014年元月26日向申诉人下达了待岗通知书,并于当月31日双方签订《待岗协议》。签约的时间以及合同的相关内容见证据(附件一:《劳动合同》、附件二:《待岗通知》、附件三:《待岗协议》)
《待岗协议》有效期两个月,于07年3月31日期满。期满前(3月31日)申诉人多次与大中电器人力资源总部联系,被告知公司无意与申诉人续签劳动合同,要求申诉人尽快办理离职手续,并于4月9日将申诉人社会保险等转出 ……此处隐藏5172个字……月。2014年5月10日19时左右申请人驾驶粤a55246号货车从广州至高州路段经阳春市,往电白县沙琅镇方向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4月6日认定为工伤,2014年4月3日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九级伤残。
第一次医疗终结时间至2014年2月10日止,第二次医疗期从2014年4月4日起至2014年5月4日止,所有的医疗费都是由被申请人支付了,但从2014年5月直至现在2014年5月30日没有给申请人支付工资,每次找被申请人要求支付工资时,被申请人却要求申请人写借条借钱用于平时的生活开支,现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81400元(2014年5月至2014年5月30日)。由于被申请人没有给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费,所以被申请人还要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600元(2200元/月×8个月);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600元(2200元/月×8个月);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400元(2200元/月×2个月);申请人住院、治疗10个月都是由申请人老婆进行护理,应该支付护理费10000元(1000元/月×10个月);申请人住院共计80天应该支付住院伙食费2400元(80天×30元/天),被申请人还应该返还押金5000元;合计人民币1384000元。
现具申请,请求你委依法仲裁。
此呈
白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4年 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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