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带薪休假的财税处理
带薪休假的财税处理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与旧准则相比,增加了带薪缺勤等新型职工薪酬的处理,是我国会计准则的重大历史性突破。
带薪缺勤的分类
根据《劳动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我国职工可以享受年休假、病假、短期伤残、婚假、产假、丧假和探亲假等休假权利,企业在职工法定缺勤期间,应给予职工一定的缺勤补偿。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根据带薪权利能否结转下期使用,将带薪缺勤分为两类:非累积带薪缺勤和累积带薪缺勤。
非累积带薪缺勤权利不能结转下期
会计规定:非累积带薪缺勤,诸如婚假、产假、丧假、病假等带薪休假权利不存在递延性,带薪权利不能结转下期,职工提供的服务本身不能增加其能够享受的福利金额,一般是在缺勤期间计提应付工资薪酬时一并处理,因此,会计期末勿需将企业未享受的非累积带薪缺勤作为一项负债挂账。
如果职工放弃非累积带薪休假权利时,企业没有任何货币补偿,则不做会计处理,如果有一定金额的货币补偿,则应该在补偿当期确认一项负债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中。
税法规定: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34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0、41、42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1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属于国有性质的企 ……此处隐藏2585个字……950年7月31日发布的《政务院关于各地厂矿对于法定假日工资发放办法的决定》支付职工工资,即:按月计资者,不扣工资;按日计资者,工资照发,按件计资者,有基本工资规定按基本工资发给,无基本工资规定按上月实际工作日除以上月工资总额的平均工资发给。 在不带薪的休息日期间,对按月计资者也不应扣工资,因计算月工资时已把休息日剔除;对按日计资和按件计资者,工资不发。
第五篇:带薪休假的制度
一.修养假的规定
公司为关照全体在职员工,根据公司现有制度,员工工龄超过五年或五年以上均享有
五天带薪修养的福利。其余不够年限的员工则不能享受此待遇。为体现员工福利待遇的公
平性。人力资源部建议将员工修养假修改为满一年工龄享受一天修养天数。例如:自员工入
厂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两年,修养假天数为1天,累计工作两年不满三年,修养假天数为2
天,以此类推。修养假上限最高为15天。
二.关于修养假的补薪制度
根据公司现有制度,享有修养待遇的员工在本年内不定期使用修养假,容易造成反复
利用或超额使用的情况。直接影响补薪核算的准确性,为了更加合理的运用此项福利,人力
资源部建议把所有在职享受修养假的员工以部门为单位。做成电子表格的模式统一规划。
例如:
将在当年年初把已统计好电子表格和纸质表格发放到各部门,由各部门领导
统一管理。年末时人力资源部将回收发放表格,根据表格实际内容对员工进行统一补薪。期
间员工除享有正常的探亲假,婚丧假,工伤假,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其他请假均为事假。不
在给予额外补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