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js,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地址
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yt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鹰民一终字第x号],认为该判决完全错误,特请求yt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抗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js(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与甘某(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及施某(2014年4月14日患病死亡)三人以前均系某公司,1992年起,三人合伙向公司进行内部承包,对外以某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对内向某公司交纳管理费。三合伙人之间的大致分工是:施某对外联系业务,甘某对工程进行预算、结算,js管理财务。由于文化水平比较低,三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之间对合伙事项的管理并不规范。合伙期间,三人合伙承包了一些工程项目。2014年,由于施某病重去了外地住院治疗,2014年4月14日施某死亡,内部结算无法进行。2014年9月,甘某以合伙人内部未进行结算为由,向贵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合伙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内部结算,分配利润100000元人民币(以结算后结果增减)。
2014年元月15日,贵溪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4)贵民一初字第y号],贵溪市人民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错误认为申请人采取以重复做帐,收入不入帐,自写领条领款等方式侵占合伙人财产,应当承担返还侵占财产的民事责任,错误判决由js将侵占的合伙财产计人民币366135.26元的一半计人民币183067.63元返还给甘某。
申请人js不 ……此处隐藏9924个字……7.涉案标的额及社会影响不大的案件;
8.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案件。
三、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与审判卷宗或其复印件、检察卷宗一并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
《提请抗诉报告书》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当事人申诉理由、提请抗诉理由及法律根据。
提请抗诉的检察卷宗不分正副卷,卷内的材料,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1.提请抗诉报告书;
2.申诉书;
3.原审判决、裁定书;
4.证据材料;
5.受理案件登记审查表;
6.立案审批表;
7.立案决定书;
8.立案通知书;
9.听取当事人陈述笔录;
10.转办函、交办函、催办函或者移送案卷函;
11.调(借)阅案卷函;
12.补充调查通知书;
13.调查笔录;
14.传票;
15.阅卷笔录;
16.审查终结报告;
17.讨论案件记录;
18.送达回证。
本意见仅供当前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时参考。各地在指导下级院工作时,应坚持从实际出发,提出相应的分类指导意见。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14年08月14日 实施日期:2014年08月14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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