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三章,会员
第四章 机构组织责任人
第二篇: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说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本。
二、此章程范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据此范本制订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 ……此处隐藏14895个字……行财务清算后,由园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三十二条本园举办者发生变更时,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园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三条本园名称、层次、类别需变更时,由园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四条本园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即当终止:
(一) 理事会决定终止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第三十五条本园终止时,当妥善安置在园学生,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三十六条本园终止时,其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应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本园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园终止后,即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同意,并报登记机关核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园理事会。
沙河小太阳幼儿园201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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