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行为的非理性
企业投资行为的非理性
在企业投资规模既定的前提下,企业投资内部结构成存在很大差别,有企业主动扩大生产规模的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开发投资;也有因企业销售困难而被动增加的存货资;还有企业通过合资经营﹑兼并收购等形式扩大生产规模的股权投资;等等。企业投资结构不仅决定着企业投资效益的好坏,而且对一
国经济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深化有有深远影响。
1.企业技术改造开发投资不足
传统经济增长模式决定我国企业投资结构的鲜明特点之一,就是基本建设投资占据主导地位。这种投资结构在20世纪初90年代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使得技术进步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远大于要素投入的贡献,技术进步成为决定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原有的企业投资结构中由于技术改造开发投资不足,迟滞了企业技术进步的步伐,从长远看,影响了企业竞争力和企业价值。
尽管技术改造开发投资对企业技术进步的作用已经得到充分认识,但是从实际的技术改造开发投资情况看,更新改造投资占整个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从“八五”以来逐年下降,从“七五”时期的35左右下降到30左右,同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是显得很低。美国20世纪80年代初这一比例高达77,日本制造业在同期该比例达到50,原材料行业达60,而其他工业化国家的技术改造投资比例也都在40以上。从企业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看,我国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从1990年的133亿元增加到1994年的339亿元,增加近2倍。但是,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占销售 ……此处隐藏11056个字……有的公共维权的渠道和机制,加大监督问责力度,让相关责任部门在面对群众维权时,不能也不敢推三阻四、冷漠无情;再次,从体制上找症结。时下,由非法、暴力拆迁所引发的暴力维权事件接二连三。野蛮拆迁方往往是拥有权力和资本的强大团体,遭受损失的一般是普通百姓,而此过程中大多是“开发商在前”、“政府在后”,老百姓处于弱势。这一切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完善有很大的关系。因此,从根本上修改或废除一些不合时宜的法律制度,对于化解非理性维权现象将会起到重要功效。
令我们欣喜的是,在民主法治进程中,政府依法行政正大踏步前进。越来越多的施政者明白了公权力的运行规则——“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知悉了公权力是有边界的,而非“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式的为所欲为。同时,当为打造法治政府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开始运作,当“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成为头顶利剑时,政府的行为日渐变得规范,“决策前拍脑袋、决策中拍胸脯、出了问题拍屁股”的“三拍决策”行为,正逐渐被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和听取民意制度所取代。
依法行政的基本目标是实现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和谐。近年来,一些地方屡屡发生因污染项目引发的环境维权事件,从2014年厦门px项目引发的“散步”,到2014年广东番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在市民理性维权前听取民意等等,都表现出公民对国家权力机构的信任,也表现出政府部门对民意的尊重。
我们更愿意看到这样的场景:在理性维权面前,公民与政府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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