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量安全底线类违约处罚
序号
分项
涉及违约处罚情形
责任单位
违约处罚刻度
1.1
安全事故
1.1.1重伤事故: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4)施工现场发生火灾产生负面影响。
处罚5万元
1.1.2一般事故:造成1人死亡,或者2-3人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处罚10万元
停标6个月
1.1.3较大事故:造成2人死亡,或者4-5人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罚款20万元
停标12个月
1.1.4重大事故: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或者6人及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罚款50万元
列入黑名单
备注:处罚主责单位,同一项目一年内两次出现安全事故,处罚等级提高,如额外造成舆情及社会影响,处罚等级提高。
1.2
质量事故
1.2.1一般事故:因工程管理不善导致的质量问题,需质量整改、品质提升、业主赔偿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
处罚10万元
停标6个月
1.2.2较大事故:因工程管理不善导致的质量问题,需质量整改、品质提升 ……此处隐藏7863个字……于合同约定目标或低于95%,每1%的偏差,处罚10000元,以此类推累计处罚。
分户查验集中交付日前整改销项率:低于合同约定目标或低于98%,每1%的偏差,处罚10000元,以此类推累计处罚。
5.2
承接查验
工程移交过程中,若承包人未按双方确定的计划整改或同一问题整改三次不合格,承包人须承担由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及间接损失,如交房延期对小业主的赔付等)。同时,发包人有权延缓结算的办理时间,缓付工程款。发包人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承包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实施整改,发包人可直接委托第三方进行强行整改,由此所发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仅需书面告知且加收20%的管理费),该费用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第三方,并从承包人结算不含增值税金额中扣回,若不含增值税结算不足以支付该费用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追偿。且承包人不能因此免除保修责任。承包人与发包人指定的物业单位办理移交后,三方签署的《承接查验实体移交记录》(详见合同附件)作为办理造价结算的必备前置条件,否则发包人不予办理结算手续,并暂停支付合同结算款项。
5.3
交付质量
集中交付期承包人户均报事率未达成合同约定目标或精装高于户均2条/毛坯房高于户均0.3条的,处罚50000元违约金。
集中交付期承包人报事完结率未达成合同约定目标或低于95%,处罚50000元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地开放/房屋交付/装修服务/乔迁入住/居住体验满意度差评(以问卷或业主原声为判定依据),处罚5000元/次。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整改/工程返修满意度差评(以问卷或业主原声为判定依据),处罚10000元/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