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
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劳动合同制度是随着劳动关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而出现的。
背景一:新中国成了后破除人剥削人的社会制度。
背景二:计划经济时期的用工制度:
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制度,一次分配定终身,即职工被单位录用后,除调动或开除、除名的特殊情况外,就一生成为该单位的职工,职工的生病死亡都由单位负责,用一句通俗的地说,就是“生是企业的人,死是企业的鬼。”职工只要被单位接收后,就再也不用为失业和就业而担心。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用工形式的弊端也慢慢地呈现出来。这种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制度事实上正成为了一种无条件的“终身制”,它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结合为一体,形成了“铁饭碗”“大锅饭”的弊端,其主要表现是: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干多干少一个样,技术高低一个样,一线二线一个样,在这种制度下,有些人心安理得地躺在企业和国家身上吃大锅饭,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得不到发挥。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未得到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因此,用工制度上的“终身制”就面临着改革的命运。用工制度的“终身制”的改革探索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1983年2月劳动人事部下发了《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通知的目的就是:为了打破“铁饭碗”“大锅饭”,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充分调动人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解放生产力(如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也是一种解放生产力)。
劳动合同制度试行几年后。国务院在1986年以国发77号文件,下 ……此处隐藏11620个字……)
(3)合同内容原则:并非契约自由;依据国家劳动标准和集体合同。
(4)合同履行原则:必须亲自履行。(防止中间盘剥,对转包的限制)
(5)合同解除原则:解雇限制。(世界发达国家通常的做法)
这次《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则,从劳动者就业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关系上明显向劳动者倾斜,也就是对企业来说是"宽进严出",对劳动者来说是"宽进宽出"。比如,新法规定企业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要提前三十天告知劳动者,不告知就需要向劳动者多发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要遵守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单位规定,但是如果劳动者没有履行告知的义务,《劳动合同法》也没有任何的惩罚条款。员工跳槽,对企业来说失去的可能只是财产权(增加了用人成本),而企业解雇员工,对劳动者来说,失去的可能是就业权、生存权,所以国家立法要求企业在劳动者就业与企业解除其劳动合同的问题上做到“宽进严出”。2014年以后,我们不仅要关注新《劳动合同法》,还要关注与其同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和人事招聘直接相关的部分,比如国家要求企业尽可能地大量招聘有工作能力但还没有就业的劳动者,以解决失业率的问题。企业是经营者,是创造社会财富的最直接、最大的受益者,所以国家立法要求企业宽进严出。宽进严出是世界发达国家劳工立法的原则,但前提是劳动者和企业都具有比较
高的综合素养。这也是新老合同法立法原则上一个重大的碰撞。
从本质上来讲,《劳动合同法》既不是私法,也不是公法,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社会法,企业必须
怀着对法律保持敬畏的态度,依法合理地去规避新法可能带来的用人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