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诉称,2014年原告承包了冷库,2014年9月5日翟某与李某签订仓储合同,约定储存苹果为160吨,每吨160元。合同签订后,翟某说资金紧张,暂时不能支付2万元的定金,写下欠条一张。合同约定,自2014年9月5日后开始入库,可被告迟迟不见行动,过一段时间后,原告问被告,被告说这个库我一定包,等一段时间再入库。直到最后,被告也未储存苹果,造成原告的冷库闲置一季。减去各种费用,被告应支付原告因其违约而造成的各种损失48000元。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翟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判决生效后,翟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院抗诉,原法院再审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二、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李某承担。李某不服再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向中级法院申请再审,中级法院决定提审。
办案过程:
律所接受再审申请人李某委托,指派本律师承办本案,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后,认为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以下几点:1、原再审判决是否正确。2、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3、仓储合同是否解除。本律师及时到法院阅卷,并认真分析。
本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李某与翟某签订的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双务、有偿性显而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82条“仓储合同自成 ……此处隐藏9929个字……储费用的计算方式为:每平方米/天元人民币。保管费用的计算方式为:每平方米/天元人民币。如果在此期间的经历供暖期,供暖费用为:
仓储的期限为:自起至停止。
第四条 前条仓储费用、保管费用、供暖费用支付时间约定每月15日,乙方应一次支付该月份保管费与甲方。但仓库内储藏保管的物品,因非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而灭失致仓储契约消灭的,甲方得就其已为保管的部分按其已保管日数计算请求保管费,乙方决无异议。
第五条 甲方因储藏及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保险费等或凡属维持原状或者因为情况紧急一时无暇通知而支出的费用应当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对仓储物非因过失而不知仓储物有发生危险的性质或瑕疵的,免其责外,因仓储物的性质或瑕疵所生的损害,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 本契约终了后甲方即无继续储藏及保管仓储物的义务,而应将寄托物退还于乙方或仓单持有人。但乙方或仓单持有人,应即返还仓单与甲方,倘乙方或仓单持有人拒绝或不能移去,甲方可限定乙方在5日内期限请求移去,逾期不移去的,甲方即得将寄托物付诸变卖。
第八条 甲方依前条规定行使变卖权,就寄托物变卖其所得金,扣去因变卖所生的费用及仓储费用、保管费及甲方为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迟延移去寄托物所生的保管费用,如有剩余甲方应将余额交付于应得之人。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附件:仓储及保管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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