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 徐书洲 ,性别: 男,出生年月:1954年11月23日,
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同安小区6-1-101室 电话:13995399670
被告(1):姓名:陈继胜,性别:男
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兴业律师事务所 电话(本站隆重推荐好范 文网:WWw.):13995099067
被告(2):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兴业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电话:0951-6011966
案由:诉讼代理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陈继胜返还财产保证金15000元;
2、要求被告陈继胜返还额外收取的1000元
3、要求被告兴业律师事务所返还诉讼代理费3000元
4、要求被告共同承担精神损失费3000元
5、要求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徐书洲因交通肇事一案于2014年6月7日与被告兴业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刑事辩护委托协议。协议签订后,兴业律师事务所指派该所律师陈继胜作为原告的辩护人。
在取保候审期间,第一被告陈继胜向徐书洲之子索要15000元作为取保候审的保证金。但原告经调查得知,取保候审的方式实际上为人保而非财产保证。与此同时,被告陈继胜又以办案需要为由,又向徐书洲之子索要1 ……此处隐藏8099个字……司货款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经双方协议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收甲方委托,指派某某律师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是:一般授权。参与一、二审诉讼及执行生效判决。
四、本案律师代理实行协议收费,收费标准及支付时间如下:
1、本协议生效之日,甲方应按起诉标的额的1.5%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2、本案一审胜诉后,按胜诉数额的10 %支付律师代理费,在执行回全部胜诉数额的50%后的当日按执行款的10%支付,但如果对方提起上诉则不予收取;但应另支付二审代理费3000元,如本案经二审终审胜诉的,则按胜诉数额的10 %支付律师代理费,在执行回全部胜诉数额的50%后的当日按执行款的10%支付。
3、在一、二审过程中,如甲方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亦按达成协议数额的10%支付律师代理费,在收到对方款额的50%后的当日按收到款项的10%支付;
五、本协议生效后,如甲方中途解除本合同,视为与对方达成和 1
解协议(协议数额视为起诉的数额)。亦应按第四条第3项的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
六、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至本案生效判决执行结案之日止;
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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