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1: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
【要点提示】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亲自签章。保险业务员代为签字,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三条第一款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简要案情】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与投保人王某是同学关系。在张某向王某推销保险产品时,王某在外地出差,于是王某让张某到自己家中找自己的妻子收取保险费。张某遂到王某家中找到王某的妻子取得了保险费,并代替王某在投保书上签字。投保书所记载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王某,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终生,交纳保险费期限为20年,每年应交纳保险费金额为2014元。王某出差回到北京以后,张某将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交给了王某。此后,王某每年正常交纳保险费,累计交费12014元。直到2014年,王某、张某关系恶化,王某遂起诉保险公司,以投保书不是自己亲笔签字为由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王某在张某代其签署投保书后,取得了张某转交的保险合同文本及保险费发票,应视为其对张某所实施的代签约行为已经明知。在此后长达五年的时间里,王某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 ……此处隐藏5228个字……二三个百分点,但在二审商事案件中却占有很大比重,约占十个百分点左右。二审受理比例的陡然增大,说明保险合同纠纷的上诉比例较普通商事案件的上诉比例高出甚多,从而反映出其争议比一般商事案件要大。保险合同纠纷的二审发改率相对较高也从另一方面证实了这一情况。
(二)案件的调解难度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普遍难以调解结案,上述关于调撤率的统计数据也反映了这一事实。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保险合同纠纷争议相对较大,另外,保险业务多由下级分支机构开展,但进入诉讼后作为当事人的分支机构却往往没有决定调解与否以及调解数额的权限,调解需要经过省级或以上机构的批准,因为手续繁琐,保险公司一方的积极性普遍不高。
(三)从纠纷形式看,保险合同纠纷大多表现为被保险人请求赔偿遭保险公司拒绝而引发的诉讼。在诉讼中,保险公司提出的抗辩主要涉及被保险人不具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依据免责条款可拒绝赔付、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请求的理赔数额超出保险条款约定范围等问题。另外,随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业务的开展,保险公司在垫付后向被保险人追偿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四)案件专业性强、法律规定阙如问题突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2014年作出了许多重要的修订,但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常见商事纠纷不同,保险合同纠纷涉及的不少法律问题仍然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保险条款涉及诸如医学、金融、交通等众多专业术语,对当事人乃至审判人员均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五)因涉及交强险或第三者责任险,不少案件的审理存在商事与民事的衔接问题。商事重效率、民事重平等,如何平衡两个不同部门法的理念差异、适当处理交叉法律问题成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又一突出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