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在当前维稳制度中如何转化面临的风险
目前的维稳工作方式可以称之为一种“运动式治理”模式,即各级政府以垂直命令、政治动员的方式,在某些特定的时期集中调动力量、配置资源,用以解决一些比较尖锐、比较突出的矛盾和冲突。这种模式往往具有行政主导、不计成本、“一刀切”、“一阵风”等特点。
只有制度化建设才是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根本出路。只有社会稳定和利益表达并重,建立以利益均衡为中心的制度化的矛盾化解机制,才可能真正有效地均衡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制度化的矛盾化解机制包含6个子机制:第一是信息获取机制,比如保证公众阅览非保密卷宗、参与政策听证等的权利;第二是“利益凝聚机制”。当权利受侵害的人们还是一个个分散独立的个案,分散的、散射的要求是很难在政府决策层面上进行处理的。经验表明,经过凝聚的利益诉求也更容易通过谈判和仲裁的方式获得解决;第三是“诉求表达机制”;第四是“施加压力机制”,比如诉诸媒体;第五是“利益协商机制”;第六是“调解与仲裁机制”。
一、能够担任最后仲裁者角色的,是政府和司法机构。
然而,可以预见的是,从运动式治理方式向制度化治理方式的转变是一个艰难的甚至充满风险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长期被压制的矛盾冲突可能会以特定的形式暴露出来,甚至会出现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在短时期内的“井喷”现象。因此,谨慎妥善地处理好机制转轨过程中的风险和问题,既不能掉以轻心,也不必草木皆兵。
二、社会矛盾“井 ……此处隐藏9444个字……设。我们可以预期,在机制转轨的时期,可能会有一个相
当长的时间是两种机制并存的。在这个过程中,应当以渐进的方式,实现新机制对旧机制的替代。更重要的是需要认识到,制度化的矛盾治理机制虽然看起来效率较低,没有立竿见影的结果,但其着眼于利益关系的根本性调整,这些矛盾一旦得到解决,就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息访罢诉。从长远来看,其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方面更有作用也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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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组织的正常发育在我们社会中一直是一道未迈过去的坎,社会组织总是被当作可能带来不稳定的假想敌。其实在法律框架内活动的社会组织本身就是社会建设和社会稳定的促进力量。具体来看,社会组织的作用在于:首先,通过组织内部的沟通和自我约束,形成主流的理性意见、孤立个别的激进观点,可大大增强群体行为的可预期性,亦可成为解决群体矛盾的“助推器”。其次,通过社会组织间的合作协商,利用集体谈判的方式自行解决群体之间的矛盾,实际上构成了防止群体矛盾向社会冲突转化的“防火墙”。再次,即便仍需政府介入,也为政府的调处工作提供了“着力点”,基层干部不必再面对散沙式的诉求,不仅大量节约工作成本,还可充分利用制度化的调处模式,妥善化解群体矛盾。可以说,向社会组织开放合法性空间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应该承认,在从运动式的矛盾治理模式向制度化的矛盾治理模式的转化过程中,的确可能引发一些问题,甚至可能出现一些局部的社会震荡。但是,这些负面效应和局部震荡一般不会导致社会的整体动荡。目前我国经济迅速发展,政治基本稳定,社会矛盾虽然比较突出,但发生大规模社会动荡的可能性不大,推动以利益均衡机制为核心的制度化建设恰逢其时。在历史赋予我们这样的机遇面前,等待、拖延,畏缩不前,将会是历史性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