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地租赁协议书
出租方:**乡 (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
承租方:养殖场(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
乙方因建设养殖场需要,向甲方租赁养殖场地,甲方将位于**乡保合村南团屯的养殖场及设施出租给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就场地租赁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出租场地的地点和面积
1.甲方出租场地的地点:位于**乡保合村南团屯 450平方米 和 200平方米的二处养殖场、一个鱼塘及设施。在养殖场周边,需扩建土地时,甲方保证按每亩100元/年,将自有责任地租给乙方,租期与本协议同步。
2.出租场地的面积:二处租赁场地鸭舍面积为 650 平方米,鱼塘面积为400 平方米,设施包括:饲料仓库和值班室40平方米。
3.出租方式:租赁物以租用方式出租,由甲方承担租赁期间的修缮费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和租金租金支付办法
1.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十五年,即从
2.租金:租赁期间乙方支付给甲方租金每年 元。
3租金支付办法:租金实行年租制,乙方每年在元月30日前,支付当年的全部租金一次性付给甲方。
第三条 租赁场地的交付和续租
1.租赁场地的租金交付: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甲方将租赁场地按现状向乙方交付。乙方同意按租赁场地的现状承租。
2.租赁场地的续租:租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甲乙双方协商可由乙方继续租赁,但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承租。
第四条 专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1、租赁期间,乙方享有租赁场地及所属设施的使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场地的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等事项。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租赁场地归还甲方。
2、乙方对租赁场地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第五条 免责条款
1、若因政府有关租赁行为的法律法规的修改或不可抗力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且互不承担责任。
2、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能预见的不可抗拒因素、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应在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相片或其它证明文件,甲方应减租或免除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债权债务处理
承租前的遗留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解决。
承租期间,因乙方的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有关登记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条款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证明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附件甲乙双方身份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及产权(或村民委证明)复印件。
甲方: 电话:
乙方: 电话:
证明方: 电话:
签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