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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证明(多篇)

时间:2023-03-28 20:00:01
b超证明(多篇)(全文共6489字)

b超检查

不少孕妇对做b超检查的安全性心存恐惧,且对怎样合理b超检查有很多疑问,那么,孕期该做几次b超检查呢?一般情况下孕期需做上述3~4次b超检查就足够了。

为监测胎儿的生长发育,降低畸形儿和有缺陷儿的出生率,孕期b超检查是很必要的。但有不少孕妇对做b超检查的安全性心存恐惧,且对怎样合理b超检查有很多疑问,那么,孕期该做几次b超检查呢?

首先,孕早期(特别是孕8周前)是胎儿各器官形成的关键时期,也是容易导致胎儿畸形的重要阶段,通常是不需要b超检查的。除非对下列情况:阴道流血及腹痛者,需排除异常妊娠,如宫外孕、葡萄胎、稽留流产。孕前或早孕时有盆腔包块或子宫肌瘤的病人,需要b超检查协助诊断,为今后的治疗提供依据。停经时间不清,根据症状、体征难正确估计孕周者。一般在孕10~13周检查较为合适。

孕中、晚期胎儿各器官已经形成,b超检查还是相对比较安全的。从孕20周起就应定期进行b超检查。孕20周左右观察胎头、脊柱、心脏、肺、胃肠、双肾、膀胱、外生殖器、四肢。此时,胎儿四肢舒展,是四肢等大的畸形检查的最佳时期。孕24~32周重点观察胎儿鼻唇部、心脏,可发现鼻唇部、心脏的畸形情况。足月妊娠(孕37~41周)注重胎位、脐带、羊水、胎盘分期、估计胎儿大小,脐血流了解胎儿安危。

此外,有下列高危因素的孕妇更有必要在24~28周进行胎儿超声心动检查:有先天性心脏病史者;母体患糖尿病、结缔组织疾病;妊娠期母体接触过特殊药物或受到感染;母体酒精中毒;高龄孕 ……此处隐藏6060个字……

hc: 头围

ac: 腹围

fth: 胎儿腿部皮下脂肪厚度

第五篇:b超管理制度

b超管理制度

一、开展孕情检查,时维护育龄群众生殖健康,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应对妊娠妇女做好孕情保健工作,并做好优生优育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咨询、指导工作。

二、严格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对非医学需要要求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孕妇,应严辞拒绝。

三、对孕妇进行超声检查,一律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对怀孕14周以上孕妇进行超声检查,必须凭医生申请检查单,凡是诊断胎儿有死胎、残疾、发育不良等需终止妊娠的情形,对检查结果应详细记载,必须有b超两人以上签字,b超室主任签字,出具诊断报告。

四、确因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应事先符合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医学诊断结论和医学意见,由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准予鉴定的证明,在定点b超孕检单位进行。

五、加强对超声诊断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审查和执业道德、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不按规定程序从事终止妊娠诊断的人员,应及时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上报县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县级以上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六、严格对超声诊断仪器的管理,实行b超登记备案,

报废更新的审批制度,由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建档,并抄送同级性别比治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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