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地税付款单位证明
地税付款单位证明
我公司从事软件系统维护、开发等业务,税所只审批了我们千元限制额的服务发票。现有两个已签订了合同的系统维护合同,金额分别为16500元和24400元,需要开具服务发票。由于定额发票面额太小,开给客户时发票张数太多而且不方便,而客户要求我们提供手动开具的服务发票。故此我公司在省地部网站上如实申报了相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税等。税款申报后,我们在银行拿到了税款付款证明到地税所申请代开服务发票,辛苦排了一个上午的队,却被代-开-发-票窗口拒绝了。拒绝代开的理由居然是:没有提供客户的付款证明,这是税局的规定。但这两份合同与客户约定的付款条件是收到发票后次月底前付完相应款项。我们没有给客户开具发票,客户不会给我们付款,客户支付款项的依据是发票,但税局却要我们提供客户的付款证明后才给予开具发票。应该缴纳的税款我们已经缴纳了,为何却要不开发票给我们?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存在应收帐款的问题很正常,不知税局是否考虑了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税局不应该对依法纳税的企业给予充实的支持吗?我公司目前所有的业务都来源于这个客户,全部付款条件都是收到发票后付款。如果税局一定要我们提供客户的付款证明后才能开具发票,那么我们公司只能倒闭了!!!!我们找过专管人和税所的所长咨询,但他们的答复封均是一样:必须提供客户的付款证明,这是税局的规定。我查过税局所有的网站,但没有发现这样的规定。作为中国的合法纳税人,我们深感无奈和伤心,因为不能及时提供发票,客户 ……此处隐藏900个字……>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月日
(付款方)证明信
编号:地方税务局:
兹有为我单位提供劳务(服务),本次付款金额为元,付款地址:,税务登记证号。今前去申请办理代开发票手续。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月日
第三篇:付款证明(地税)
付款证明 某某地方税务局:
我公司与(身份证号:)结算劳务费元,大写。
特此证明
公司:
日期:
第四篇:地税代开发票付款证明
付 款 证 明
兹证明单位(个人)向(为)我单位,费用金额共计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现需结算。
特此证明。
付款方:收款方:(公章)(公章)年月日年月日
税务登记识别号:税务登记识别号: 联系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地址:地址:
注:对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要在“向(为)我单位”栏注明:“承运货物共计吨,从地运至地,运输里程共计公里”的内容。
第五篇:地税代开发票付款证明
付 款 证 明
地方税务(征收)分局:
兹证明单位(个人)向(为)我单位
费用金额共计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现需结算。
特此证明。
付款方:收款方:(公章)(公章)年月日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地址:地址:
注:对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要在“向(为)我单位”栏注明:“承运货物共计吨,从地运至地,运输里程共计公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