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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时间:2023-03-31 12:07:55
农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全文共2369字)

广东省***农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确保突发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农垦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农场实际,制定《广东省***农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下称《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是广东省***农场处理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基本程序和依据。

    第三条  场内发生以下重特大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五、特大事故处理与信息反馈

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有关领导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农垦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事故结案后,应当召开事故现场会,对事故情况进行通报,对关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对在突发事故的抢救、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在发生事故时迟报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在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救灾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所称的重特大事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人为过失或自然因素影响造成3人死亡,或4人重伤以上(含4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10万元)的事故。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由场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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