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一方是否能以身体疾病需照顾为由请求判决不予离婚
【文章摘要】一方通过多次诉讼要求离婚,在另一方仅以身患疾病,需要扶养为由抗辩不离婚的情形下,法院可以告知其可按照法律规定主张扶养费,而对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情形进行单独认定。如此一来,既保证解决了需要扶养一方的生活、医疗等困难,也保证了另一方婚姻的自由。夫妻感情的巩固和发展,家庭生活的幸福和美满,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加强沟通和理解。
【关键词】
离婚 扶养义务抗辩
夫妻之间,本应相濡以沫,同甘共苦。在一方身患疾病时,另一方应悉心照顾。当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义务与婚姻自由相遇时,考验的是法律的适用,更考验的是人心的冷暖。
一方通过多次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充分表明离婚诉求的坚定。另一方以感情好,身患疾病需要照顾为由,抗辩不同意离婚。同样的理由,同样的情况,法院往往会给予双方充分的思考、选择、改善关系的机会,不轻易判决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以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据此,法律明确规定夫妻之间具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以此为理由抗辩不同意离婚同样具有一定法律依据。
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如此以来 ……此处隐藏1713个字……,对于需要扶养的人更是进一步伤害。
而对于仅仅以普通疾病需要扶养进行抗辩不离婚的,而又不主张要求扶养费的情形,法院完全可以对要求离婚一方的诉求,依法进行审查认定,符合法定离婚情形的情况下,可以判决准予离婚。其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其他地方有更加人性化的规定,例如第四十二条就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明确了“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法律赋予了需要被照顾一方各种形式的权利,能够完全保障一方离婚以后可能遇到的困难。
婚姻案件,除了婚姻双方以外,其他人都是局外人。局外人可以通过自己的经验来分析当事人感情是否破裂,从而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甚至于挽救家庭。当然如果无法调解成功,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对需要被扶养一方进行深入调查了解,保障其生活或者治疗。而对于另一方提出的离婚诉求,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审理和判决,同样保障离婚的自由权利。
参考文献
〔1〕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例注释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4月第4版
〔2〕《适用与实例》丛书编写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适用与实例》,法律出版社,2018年第5版.
〔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注解与配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8月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