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强奸罪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传统犯罪,但是随着人们的文化水平和法制观念的不断提高,强奸罪的犯罪形态日渐改变,以往发生的强奸多为暴力性强奸,而如今司法实践中胁迫性强奸比例不断增加。因胁迫性强奸往往发生在有特殊关系的人群中,本文从情侣这一特殊关系出发,对胁迫性强奸中“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问题进行浅析。
论文关键词强奸罪 违背妇女意志受胁迫事后行为
我国《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予以了明确的规定,依据法条对强奸罪的定义,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被害妇女的意志,采用暴力手段、胁迫手段或其他手段,强行与之进行性交,或者采取任何手段,不管是否违背幼女意志,与幼女进行性交的行为。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制观念的不断加强,司法实践中暴力性强奸的发生比例在不断下降,而胁迫性强奸的发生比例在不断上升。“违背妇女意志”这一要素带有明显的主观色彩,在胁迫性强奸中,“违背妇女意志”这一构成要件要素的判断与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所在。因此,笔者结合实践中所遇到的案例从情侣这一特殊关系出发,对胁迫性强奸中“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问题进行浅析。
强奸罪的客观方面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即强制手段、“违背妇女意志”、性交行为。其中“违背妇女意志”作为强奸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而性交行为、强制手段并非必要条件。强制手段与“违背妇女意志”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两者相互依存、相互作用。“违背妇女意志”这一要素是内在的、固定的,强制手段是外在的、多样的,是“违背妇女意志 ……此处隐藏2226个字……主动加汪某QQ好友求复合,并在汪某取保候审期间一起购物、吃饭、游玩。汪某与董某闹变扭期间虽然做了些败坏董某名声的事,但其只是出于报复心理。吵架的时候如生死仇敌,和好的时候又如胶似漆,这是情侣相处的正常现象。因此,在判断和认定“违背妇女意志”这一构成要件要素,应当充分考虑发生性交行为的基础,发生性交行为的背景和性交行为后妇女的反应,以此综合判断发生性交行为时妇女是否存在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不能片面的认为存在强制手段就一定违背妇女意志。早在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就曾明确指出“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该解答虽然之后被废止,但废止原因是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新规定,该条处理原则还是一直沿用至今。
“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是强奸罪构成与否的核心问题,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很多疑难杂症都源于对该问题不能正确的把控。本文围绕情侣间的胁迫性强奸作出简要的论述,指明“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核心要素,而胁迫只是一种强制手段。强制手段仅仅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外在表现,仅以手段来定罪是极为不妥的。只有当胁迫这一手段行为使妇女达到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境地,才能认定“违背妇女意志”,从而成立强奸罪。在认定强奸罪的具体问题上,“违背妇女意志”仍然是需要考虑的核心问题,但被害人同意与否不能仅以表面而论,必须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只有如此方能正确认定强奸罪成立与否,使得对行为人的各种行为作出公平的论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