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统一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之一被每一位法律人所熟知,其所指的“权”是指行政职权、“责”是指行政职责,该原则贯彻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行为。然而,近年来因为简政放权政策的实施,对权责统一原则的贯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首先,简政放权政策是非常正确的,其要求中央各部委和各级地方政府建立权力清单制度,锁定了改革和管理的底数,放权对象既包括下一级政府,也包括社会、市场,改革的视角更加全面。通过及时修改法律法规,确保简政放权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衔接,并对已出台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改革的布局也更为周密。但是,政策从中央落实到地方的道路是不平坦的,往往会出现矛盾,从而造成了权责不统一的尴尬局面。
在这一背景下,笔者承办了林业工作站站长程某对护林员管理失职构成玩忽职守罪一案,本案充分体现了权责统一原则与简政放权政策在实施上存在一些矛盾之处。本案发生在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总所周知婺源县是一生态旅游县,森林覆盖率极高,因此随之而来的林业问题也繁杂多样。该县内每年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的刑事案件有几十起,为何如此频繁的发生此类案件呢?其主要原因就是监管不到位。而谁是对森林的守护者?从一般人的理性思维出发,都会认为这是林业局、林业公安等林业部门负责的。在简政放权政策实施之前,也确实是这样,县林业局统管本县域内的一切林业事宜,其派出机构林业工作站便是扎根在各个乡镇,负责每个乡镇内的林业事宜。根据旧版《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2016年1月1日失效)第六条第九款之规定“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 ……此处隐藏2506个字……令,而是要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来支撑的。两个领导的证人证言与赣林资字【2015】124号文件、婺林字【2015】45号文件、婺林函字【2015】1号文件等的规定是相违背的,二人不积极学习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作证言仍是受到已废止的《婺源县专职护林(信息)员管理办法》的影响,相反林业局2017年5月2日出具的意见说明“林业工作站代表林业局对林业管理进行业务指导,而非日常的行政管理”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从证据上看,程某已然发现护林员存在问题,工作流于形式,但因管理护林员的行政职权早已移转至乡镇府及村委会手中,林业工作站没有更换护林员的权力,程某所能做的也仅仅是向上级汇报,并通知村委会更换护林员,只要做到这一点其就已经尽到了勤勉义务,不存在对护林员工作情形无法掌握的情况,更不存在玩忽职守。
综上所述,权责统一原则所指的权与责是以“职”字为前提,“职”字本身就是对权与责的一种规范和限制。如果笼统地说权与责,便可能衍生出一些并不统一的观点和行为来。只有在同一个行政主体的职能范围内,权与责才必然是统一的;只因有了“职”的规定和限制,权与责才是具体化了的、有了明确的行政主体归属的、相互对应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责任。在这个前提下,我们才应该对权与责提出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简政放权政策的实施,使得权力从行政机关转移到其他组织或者从一个行政机关转移到另一个行政机关。笔者认为,简政放权政策的实施前提是遵循权责统一原则,那么相对应的责任也应当随之转移。如果将二者相分离,便是对权责统一原则的巨大破坏。有权才有责,无权即无责,就如本案中的程某,我们怎么能让一个对护林员没有监管职权的人去承担监管不力的职责呢?故此,不管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在追究责任时,一定要遵循权责统一原则,避免冤假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