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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国内外文献综述

时间:2023-06-08 00:10:47
夫妻共同债务国内外文献综述(全文共4780字)

一、国内文献综述: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1、时间论和共债推定论

时间论认定标准认为,只要债务发生于在夫妻婚姻关系期间发生,无论债务发生目的为何,夫妻双方是否达成合意,原则上而言,即可推定举债一方是为夫妻共同利益,确认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观点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 条中得以体现,并以夫妻婚后所得财产法定共同制作为依据。补充支持的观点有以李红玲教授为代表,其从内外部法律关系的角度出发,结合《婚姻法》第41 条,对第24 条进行解释与肯定。尽管该种观点在一定时代和社会背景下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但近年来,由于非举债一方配偶基于该推定规则几乎无法推翻共债推定而深受不公。孙若军提出按照“时间论”来分析、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权利和义务的公平性。夫妻共同债务适用“时间”推定规则的法理基础是民法的财产共有理论, 确立“时间”推定规则的原因是夫妻财产制,优先保护债权人是遵循法律价值选择的结果,第24条应当修正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凡债权人有理由相信举债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具有夫妻合意的,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时间论的观点笼统地将婚姻关系期间存在的债务归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保护了债权人利益,但是对于非举债一方配偶显失公平,也在实践中造成一系列恶性事件。

3、目的论或用途论

目的论将夫 ……此处隐藏3770个字……限承担清偿责任;个人财产原则上不负担连带责任。法国等多数民法典属于此类。首先,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夫妻各方对由共同财产负担的债务,仅就其一半负清偿责任。夫妻共同财产制形成了一个类似于法人的新财产主体,夫、妻对共同财产负担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法国民法典》第1183 条规定,共同财产分割之后,只要有财产清册, 夫妻各方对债务所负清偿责任仅以其从共同财产中分得的财产为限 。夫妻每一方对共同财产负担的,且其不负补偿责任的债务“各自分担一半”,也对半负担相关费用其次,超额履行清偿责任的配偶方享有补偿请求权。本应双方共同负责清偿的债务,夫妻一方承担了全部清偿责任 或者已超额清偿的,赋予其向配偶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权利。其次,非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必要而负担的夫妻共同债务,非举债方仅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在法国,征得配偶另一方明示同意的,夫妻一方设立保证、借贷所生之债,另一方仅在共同财产额度内承担义务,“不以其本人的自有财产承担义务”。再次,完全因夫妻一方原因所生之债,由夫妻共同财产负担时,受益配偶方应当补偿夫妻共同财产, 更不得请求夫妻另一方自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法国民法典》第 1416 条、第 1418 条对此有明文规定。同样,夫妻从夫妻一方个人自有财产中获益的,就应当补偿该方配偶。其五,仅在夫妻共同财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等特别情形下,夫妻一方才以个人财产对共同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但是,以债权额的一半为限。

参考文献:

1、王歌雅:《家事代理权的属性与规制》,《学术交流》,2009 年第 9 期,第 51 页。

2、杨振宏:《民法典总则增加家事代理制度的立法建议》,《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 年第 6 期,第 3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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