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线共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铁集团的相关规定,为加强铁路专用线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确保货物运输安全,甲、乙、丙各方就专用线共用事宜,本着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专用线共用范围
乙方与甲方(车站名称)接轨的 (专用线名称)。
第二条专用线共用内容
(一)丙方使用乙方专用线装卸车,甲方组织运输,按《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办理。
(二)甲乙双方同意丙方使用乙方专用线装卸车的货物品名及运量如下表:
共用单位名称
发送
到达
货物品名
运量(吨)
货物品名
运量(吨)
第三条专用线使用费
专用线使用费乙方和丙方按当地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和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标准办理,具体费用按照该标准另行商定。
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凭《货车调送通知单》和货车现状与乙方办理共用到发货物、车辆及货车用具的交接。
(二)甲方应严格执行运 ……此处隐藏778个字……
(三)任何一方对于保密信息的义务应延续至该等信息因合法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
(四)上述保密规定不应当适用于以下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有书面记录可以证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该等信息之前已经知晓该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保密义务即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公开信息;或者收到信息的一方从对该等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各方获得的信息。
第十条不可抗力
(一)在合同履行结束之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合同签订时各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重大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形,各方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
(二)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
(三)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知其他方,并在其后的30日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四)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通知
(一)甲乙丙各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其他方,被送达方应及时签收。如由于被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被送达方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合同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变更联系人或通信地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未书面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