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平正义是历史的、具体的和相对的
公平正义是人们对社会经济关系种种现象的反映和评判。这种反映和评判是由发展变化着的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因而是历史的、发展变化的。不能脱离具体的社会经济关系抽象地看待公平正义,把它当成某种永恒不变的原则。在不同社会制度下,公平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即使在同一种社会制度下,不同的阶级由于阶级利益的差别,对公平正义的理解也是不一样的。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资本家认为资本获得利润是天经地义的事,是最公平不过的;但在工人看来,利润是资本家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无偿占有的工人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是剥削,是不公平的。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公平正义标准同一切剥削制度有原则区别。当前,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在分配领域,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相结合的制度。我们的公平正义标准必须反映并适应这样的社会经济关系。不能离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国情,抽象地讨论公平正义问题。
公平正义是一个具体的范畴,在经济、政治、社会各个领域,公平正义的具体内涵不尽相同。以分配公平为例,在经济领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遵循的是价值规律和等价交换原则,实行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由此必然产生收入差距。如果在竞争起点上,实现了权利、规则、机会面前人人平等,一视同仁,那么这种收入差距应该说是公平的。我们所要反对的是破坏和背离公平竞争的环境、秩序而带来的收入差距。但在社会领域,公平的标准则与此不同。在社会主义社 ……此处隐藏9105个字……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体系,使人人平等地享用法律资源,使有理无钱的人一样享受法律的公正。通过依法打击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腐败分子,依法解决涉法信访问题,让群众从中感受到社会公平,增强对社会的信任和友善;通过于运用“宽
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尊重人的人格与尊严,推进和加强各方面的人性化管理;通过完善司法鉴定、刑事赔偿等制度,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政法工作者在工作中既要抵御权力、关系、人情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干扰,更要管住自己,严防自身不正、不硬,把每一起案件的办理都当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努力从实体上、程序上、时效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政
法工作实现公平正义必须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要树立依法(更多文章请关注Www.)独立行使职权和接受监督并重的观点,不断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和司法体制机制改革,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政法部门要针对涉法信访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和执法活动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要抓住人民群众不满意、容易发生执法问题的岗位和环节,着力加强执法责任体系、执法质量考评体系和执法监督体系建设。要本着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政法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强化对执法、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高度重视信息技术在执法、司法过程中的运用,从注重事后监督转变为注重全程动态监督;认真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从制度上保证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司法、监督司法,以公开促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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